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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县志卷四政治志(续)

附 旧制起运存留 录《旧志》

地丁起运

一、正解布政司衙门。共计银二万六百九十二两九钱九厘。内计:

起运地丁银1二万五百六十三两七钱七分六厘

折色2脚价银3五十三两三分二厘

历科举人车价4银二两二钱八分六厘

供用库5芝麻一石四斗二升六合五勺,折银一两四钱二分六厘

脚价银一分一厘

甲子库黑铅十八斤七两五钱二分,折银二两二钱一分六厘

铺垫银6二钱三厘

注:1.地丁银:按照摊丁入亩的规定征收的银两,即将丁口(缴税人口)之税摊入田赋统一征收。2.折色:明清漕粮或地丁,多征实物,有时折价改征银钞,谓之折色。3.脚价银:搬运费。4.车价:举人赴京应试的路费。5.供用库:指内府供用库。掌宫内及山陵等处内官食米及御用黄蜡、白蜡、沉香等。6.铺垫银:清代征收漕粮之附加税。清制,各仓所需用之铺垫廒底之苫盖等物品,例由各省随粮带征、运解,如漕粮带征席片、木板、毛竹等项。各征漕省份所征之数,有征本色起运者,有改折色附解者。

脚价银一分八厘

甲子库1水胶二百六十二斤六两一钱五分五厘,折银七两八分四厘

铺垫银二两八钱八分六厘

脚价银五分六厘

京库地亩棉花绒七斤六两五钱九分五厘,折银五钱一分八厘

铺垫银七分四厘

脚价银四厘

苍术五斤七两三钱一厘,折银一钱九厘

包裹红黄纸价银二钱六分四厘

狐狸皮六十九张三分二厘,折银二十九两八钱九厘

脚价银一钱四分六厘

牛角弓面2四十一副四分一厘,折银二十八两九钱九分一厘

注:1.甲子库:甲字库,内府仓库,属户部,掌贮存布匹、颜料等,为内库之一。2.牛角弓面:制造牛角弓箭的材料。面向目标的一面称为弓背,面向射手的一面称为弓面,用牛角制成薄片状贴于弓臂的弓面。

二、分解督粮道衙门。共计银八百六两四钱九分。内计:

德州仓小麦,无麦纳米,折色银八百两五钱八分五厘

加银四两四钱二分九厘

脚价银一两四钱七分六厘

三、学院衙门。学田租解银十两三钱五分

以上共计起运银二万一千五百九两七钱四分九厘。

地丁存留

一、官俸役食。共计银一千三百八十四两三钱七分五厘。内计:

知州俸银五十二两二分三厘。门子1二名,工食银十一两二钱五分二厘。民壮2四十名,工食银三百二十两。皂隶3十二名,工食银六十七两五钱一分二厘。马快4八名,工食银一百二十六两一分六厘。仵作5四名,工食银二十二两五钱四厘。看监禁卒八名,工食银九十两一分六厘。轿伞肩夫七名,工食银三十九两三钱八分二厘。库子6四名,工食银二十二两五钱四厘。斗级7四名,工食银二十二两五钱四厘。

注:1.门子:守门人。2.民壮:清代州、县衙前卫兵,也叫“壮班”。3.皂隶:旧时衙门里的差役。皂指黑色,差役常穿黑色衣服。4.马快:指旧时衙门里侦缉逮捕罪犯的差役。5.仵作:旧时官府中检验命案死尸的人。6.库子:掌管官库者。7.斗级:指主管官仓、务场、局院的役吏。

州同俸银六十两。门子一名,工食银五两六钱二分六厘。皂隶六名,工食银三十三两七钱五分六厘。笼马伞夫二名,工食银十一两二钱五分二厘。

吏目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门子一名,工食银五两六钱二分六厘。皂隶四名,工食银二十二两五钱四厘。马夫一名,工食银五两六钱二分六厘。

儒学学正俸银四十两。训导俸银四十两。斋夫1三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膳夫三名,工食银二十两六钱六分六厘,门斗2三名,工食银二十二两三钱二分。

铺递司兵二十九名,工食银一百五两三钱六分六厘

孤贫四十七名,月粮冬衣布花银一百六十九两二钱

注:1.斋夫:旧时学舍中的仆役。2.门斗:官学中的仆役。

二、里甲夫马1工料,共计银一百十五两一分一厘。内计:

走递马三匹,草料银五十五两八钱

马夫一名半,工食银十八两六钱

白夫2三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

鞍屉3、槽铡4,银三两四钱一分一厘

注:1.夫马:役夫与车马等。2.白夫:办理丧葬的人。3.鞍屉:马鞍和垫在马鞍下面的衬子。鞍屉也指马鞍。4.槽铡:指食槽和铡刀。

三、杂支。共计银三百二十九两五钱九分九厘。内计:

修理龙亭1帐幔等项并协济2本府银二钱二分五厘

祭祀文庙银三十四两四钱四分六厘

香烛银一两二钱五分

山川社稷坛银四两

孤魂邑厉坛3银四两三钱八分

乡饮银三两九钱一分八厘

廪生廪粮银二百六十两四钱

岁贡生袍帽伞盖等项银十一两七钱五分四厘

岁贡生迎贺旗匾、花红4并协济本府银二两七钱七分五厘

岁贡生正副盘费5并协济本府银二两四钱四分八厘

启圣乡贤名宦祠四两。

以上共计存留银一千八百二十八两九钱八分五厘。

注:1.龙亭:清代用于存放皇帝诏赦。皇帝诏赦下达时,地方主官率属官备好龙亭彩舆,出郊迎接。众官跪道旁,朝廷使臣下马,取诏赦放置龙亭中。2.协济:旧时地方政府按中央命令将所征税款协助其他地方政府的部分。3.孤魂邑厉坛:为本地无嗣孤魂厉鬼而筑的祭坛。4.花红:古代喜庆活动时插金花、披大红为花红。5.盘费:指应考的盘缠。

附 耗羡

耗羡额征

依额征地丁正供二万三千三百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四厘,加征一四1耗羡,计应征银三千二百六十七两四钱二分二厘。

耗羡起解

正解布政司衙门银一千一百八十四两七钱四分九厘;学租银一两四钱四分九厘;分解督粮道衙门德麦2银一百十二两九钱九厘;共计起解耗羡银一千二百九十九两一钱七厘。

耗羡留支

知州养廉银一千四百两;公费银一百六十两;州同养廉银八十两;吏目养廉银八十两;耗羡起解脚费银二百四十八两三钱一分五厘;共计留支耗羡银一千九百六十八两三钱一分五厘。

按,雍正定耗羡额银,提入藩库,以给各官养廉,余则留地方充用,官有养廉自此始。初,廷臣沈近思3谓:“耗羡归公,必成正项,势将耗羡之外,又加耗羡”。雍正因令只将收支之数奏明,不必报部。十三年,始令报部核销,自是遂与正项无别,地方办公诸费,不敢动支,始赔垫4于州县,继即取偿于民,因公科敛之弊起,而耗外加耗之说果验矣。采《通志》。

注:1.一四:应指一两加征一钱四分。根据表述测算,耗羡占14%。2.德麦:指山东粮道衙门设在德州官仓的粮食。3.沈近思:字位山,号闇斋,浙江杭州人。康熙三十九年进士。历官河南临颍知县、广西南宁同知、吏部右侍郎、左都御史。卒于任。4.赔垫:指为人垫付致使自己遭受损失。

牟平县历年田赋附税捐表 自民国元年至二十二年

年别

正附税捐别

每两征收数

附注

元年

地丁正税

2400文

盐课

70文

耗银

4文

二年

地丁正税

2400文

盐课

70文

耗银

4文

教育附捐

486文

三年

地丁正税

2元2角

本年教育附捐经县知事任方同详请核免

教育附捐

四年

地丁正税

2元2角

警学附捐以四成归警察,四成归教育,二成归地方自治

濮阳河工附捐

2角2分

警学附捐

486文

五年

地丁正税

2元2角

田赋附税

2角2分

警学附捐

486文

六年

地丁国家税

1元8角

本年警学附捐以四成归警察,六成归教育

地丁地方税

4角

田赋附税

2角2分

警学附捐

486文

七年

地丁国家税

1元8角

地丁地方

4角

田赋附税

2角2分

警学附捐

486文

八年

地丁国家税

1元8角

地丁地方税

4角

田赋附税

2角2分

警学附捐

486文

九年

地丁国家税

1元8角

田赋附税自本年起经国会议决停征

地丁地方税

4角

田赋附税

警学附捐

486文

牟平县历年田赋正附税捐表自民国元年至二十二年

年 别

正附税捐别

每两征收数

附 注

十年

地丁国家税

1元8角

地丁地方税

4角

警学附捐

486文

十一年

地丁国家税

1元8角

河工附捐一项系规复宫家坝黄河决口

地丁地方税

4角

河工附捐

2角2分

警学附捐

486文

十二年

地丁国家税

1元8角

地丁地方税

4角

河工附捐

2角2分

教育附税

5分

警学附捐

486文

十三年

地丁国家税

1元8角

警学附捐一项内除原案486文外,以五成归警备队,二成归警察所,三成归地方自治

地丁地方税

4角

河工附捐

2角2分

教育附税

5分

警学附捐

4角8分6厘

十四年

地丁国家税

1元8角

地丁地方税

4角

河工附捐

2角2分

教育附税

5分

军事善后一次特捐

2元2角

长途电话费

2角1分2厘

营房费

6角3分6厘

清乡附捐

486文

警学附捐

4角3分

十五年

地丁国家税

1元8角

地丁地方税

4角

军事特捐

1元

讨赤特捐

4元2角

李黄堵口1

4角4分

教育附税

5分

河工附捐

2角2分

警学附捐

4角3分

清乡费

446文

注:1.李黄堵口:1925年,黄河河水暴涨,山东境内李升屯、黄花寺两处决口。时任山东河务局局长兼山东运河工程局总办林修竹,带领受灾的8县代表谒见山东省督办兼省长张宗昌,陈述利害,筹集经费。此即指为堵决口而征收的。1926年4月,两处工程同时完工。

牟平县历年田赋正附税捐表自民国元年至二十二年

年别

正附税捐别

每两征收数

附注

十六年

地丁国家税

1元8角

本年春期上、下忙并征至秋期,又单独征收军事特捐8元

地丁地方税

4角

地丁军事特捐

2元

赈济特捐

1元

河工特捐

6角6分

河工附捐

2角2分

汽车路附捐

5角5分

教育附税

5分

地方特捐

3角5分

警察附捐

1角5分

警队附捐

486文

书差手续费

6分

军事特捐

8元

教育附捐

292文

十七年

地丁国家税

1元8角

本年军事特捐8元5角,系杂军方永昌所派征,未及起解,旋被杂军钟震国、刘珍年先后提用

地丁地方税

4角

地丁军事特捐

4元

河工特捐

6角6分

汽车路附捐

8角7分

河工附捐

2角2分

教育附税

5分

警察附捐

1角5分

警队附捐

486文

教育附捐

292文

书差手续费

6分

军事特捐

8元5分

预征十八年地丁

8元

教育附捐

2角

警务附捐

1元

书差手续费

6分

十八年

地丁国家税

1元8角

地丁地方税

4角

民团经费

1元5角

建设费

1角2分

建设局经费

8分

地方临时特捐

2元

牟平县历年田赋正附税捐表自民国元年至二十二年

年别

正附税捐别

每两征收数

附注

十九年

地丁国家税

2元2角

本年地方特捐5元,原为偿还十八年军事借款,乃征齐后,除还城内借款3万元外,其余仍被刘军提用,迄未偿还

地丁地方税

1元8角

公安局经费

7角

民团队经费

6角3分

建设费

1角2分

建设局经费

8分

财政局经费

8分

教育经费

2角

自治经费

8分

地方临时预备费

3角1分

地方特捐

5元

二十年

上忙地丁

2元

民团经费

1角

教育附捐

2角1分

自治经费

2角4分

教育特捐

1角9分

建设费

6角4分

下忙地丁

2元

建设特捐

2角6分

给养代金

2角6分

教育协款

5角

二十一年

上忙地丁

2元

给养代金一项,刘珍年败走后停征

民团附捐

2角9分1厘

地方临时预备费

4角1分1厘

给养代金

3元

下忙地丁

2分

地方附捐

2元8角

建设特捐

2角6分

二十二年

上忙地丁

2元

下忙地丁

2元

县地方附捐

2元8角6分

烟潍路桥梁费

3角

鲁西河灾附加捐

2角

(乙)盐税

一、盐税旧额

灶课。凡盐场居民谓之灶户,丁曰灶丁,地曰灶地。每丁一名,征银一钱四分七厘三毫零(清康熙五十二年诏以五十年丁额为准,以后滋生,永不加赋);地供刍薪1者曰草荡地,供煎晒者曰盐池地,每地一亩,征银六厘;又盐锅每面,征银一钱二分,并有鱼盐课钞(明季设征,以供藩府,清仍其旧),食盐折价(明时上下官司2,灶户皆供食盐,其后折价成例),皆征之于灶户。

明正德七年(1512),以各场灶丁多逃亡,所遗灶地,多归居民佃种,日久患滋,民与灶讦讼不休,官以种户虽非灶户,而所种原系灶地,遂名之曰民佃。清雍正四年(1726),清查灶地,凡远年迷失灶粮,均摊民佃项下;民间所买灶地,转售之日,必归之于灶,而灶地永不许再售之民,以符原额;其应征灶丁银,按原额一半摊入灶地及民佃内征收,一半仍按丁均摊,而灶丁苦之,乾隆二年(1737),复将一半灶丁银,全摊入灶地及民佃内征收,以纾丁力。

注:1.刍薪:柴草。2.上下官司:指上下官府。

灶丁及灶地数目,均无所考,依征册所载,每年额征民佃灶地银,共七十六两四钱九分,又随正征收四四解费1银三两三钱六分六厘,共计征银七十九两八钱五分六厘。内:

注:1.四四解费:清代山东盐税杂款之一。因每征银一两随征解费银四分四分厘,故名。解费指解送的费用。

民佃灶地银三十五两五钱五分五厘。

盐课银十四两三钱三分三厘。

加摊迷失灶地银一钱六分九厘。

加摊灶丁银十三两一钱五分五厘。

又加摊灶丁银十三两二钱七分八厘。

随征四四解费银三两三钱六分六厘。

盐课。盐商领票运盐,按票课征;宁海州原系票盐(运盐用引或票,票有红扒、黑扒之分,凡行引之地,票商不得搀越,票地亦然),官督商办,票额一千八十八张,每票运盐二百二十五斤,黑扒票1(票课视引课为轻,黑扒票尤轻),掣配2西繇场3盐额票九百十一张,石河场3盐额票一百七十七张,每票一张,课银一钱六分七厘七毫一丝六忽,共课银一百八十二两四钱七分五厘八忽。

注:1.黑扒票:清代山东票盐分红扒、黑扒两种票式(因其盐票背面加盖的戳记为黑色而得名),因课则的轻重和运销的远近,加盖红扒、黑扒印记,以示区别。红扒票课重于黑扒,黑扒票多行于近场各地,红扒票则距场稍远,故征课分为上、中、下三等,杂款红扒票照例征收,黑扒则不征。2.掣配:具体含义待考。古代盐业管理中有掣配、掣验的环节,掣指抽、拔。掣验指抽查(质量),掣配此应指(把宁海州的1088张)按照一定规则分配盐运额度给西繇、石河两场。3.西繇场:西繇场属于胶莱分司,1917年裁撤西繇、富国两场,改组为莱州场,场署设置在掖县(今莱州)境内。3.石河场:位于山东胶州,是古代山东地区重要的海盐产地。

二、盐课摊征

初,登州十属,及莱州之掖县、平度昌邑胶州高密、即墨,青州之安丘诸城等,滨海十八州县,均由盐商领票办课,虽有商名,实无商运,灶煎民食,课皆包纳,相沿已久。

雍正六年(1728),清理山东盐务积弊,招商销引办课,于是奸商宋良臣等高抬盐价,较前倍增,十八县绅民乃申请照旧行盐办课,运司因详请斥革1各商,俯从民便。

雍正八年,巡视长芦盐院御史郑禅宝2会同河东总督田文镜、山东巡抚岳濬奏:以“登、莱、青三府票地濒海,多近盐滩,空立商名,民情未便,请改盐课摊入地亩,由州县总征分解,永免设商。”同时山东盐运司杨宏俊3复详称:“查盐课摊入地粮,每银一两,计摊课仅一分几厘,是所增不过毫末,而食贱盐之利实多,此富户固所乐从,至无地贫民,既无摊增之费,而又得肩挑散卖糊口营生,上不亏课,下不累民,民灶相安,法可求久”。部议“准如所请”,诏从之。

注:1.斥革:开除,革除。2.郑禅宝:字永锡,满洲正白旗人。雍正五年巡盐山东。任内上陈盐务事,行法宽严相济,一时盐政整肃,口碑载道。凡官制、考成、优商、恤灶、防弊、缉私诸善政皆次第兴行。八年以长芦盐政御史奏定:山东青、登、莱三府所属之安丘、蓬莱等十六州县票盐,旧系招商办课,并未办运,请除商名,听民领票销卖,其应纳课银摊入地粮,征收造报。3.山东盐运司杨宏俊:字秀升,号宪陂,又号慕娄,浙江开化人,康熙五十三年(1714)举人,雍正七年(1729),时任河南、山东总督并兼任河北总督的田文镜上奏清廷,历数盐务积弊多端,向雍正推荐杨宏俊任山东盐运使。雍正八年到任。

自是,有商之地,灶煎商卖;无商之地,灶煎民卖,无票即为私盐。登州盐课摊入大粮1,既不设商,亦无领票之民,每年皆官为领票,地丁征完,仍由官缴票价等项,各滩灶户,准其自煎自晒,民运民销,并无官价,随贵随贱,民灶两便;惟须各守疆界,不得搀越(只准在无商境内运销,倘漏入有商票地,即照私盐例治罪),仍不准豪民利徒2,无票行商。

注:1.大粮:指摊丁入亩的田赋制度。额定缴纳税赋的耕地称为大粮地。2.豪民利徒:豪民指地方上无官职,但有财势,不守法度,凌压百姓的人。利徒指谋取私利的小民。

三、旧课征解

本县为东岸十八州县之一,盐课摊入大粮内征收,每两摊征盐课一分一厘八毫一丝九忽八微,依额征地丁正供银二万三千三百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四厘,计共摊征盐课银二百七十五两八钱六分。内:

额票一千八十八张征票价银一百八十二两四钱七分五厘。

领票公费银三十七两五钱三分六厘。

饭食银十五两二钱三分二厘。

都察院翰林院公费银一两五钱二分三厘。

护军校笔帖式解费银九两二钱三分。

给兵公费银一两六钱五分四厘。

纸朱1价银三两二钱六分四厘。

注:1.纸朱银:清制,凡武官照例支给心红银,即办公费用,称为纸朱银。

缴残票银二两一钱七分六厘。

新增饭食银二两二分八厘。

缮书银一两六钱九分。

盐勇缉枭经费银十两八钱八分。

四四解费银八两一钱七分二厘。

光绪二十二年(1896),因筹拨“庚子赔款”,经山东巡抚袁世凯奏准:以登、莱、青三府所属滨海十八州县百姓,向食贱盐,久沾利益,拟变通办理,除例征正杂款外,按原额每票加征银一两,一并摊入地丁,另款征收(原十八州县盐票共三万九百余张)。宁海州原票额一千八十八张,共加征银一千八十八两。

民国三年三月,改定税率,按每担(一百斤为一担)课税七角。依旧例,原额票共重二十四万四千八百斤,计共课银一千七百十三元六角,仍摊入地丁征收;并刊发百斤新式票,每张税银六角,凡赴场运盐者,须纳税领票,以为推行新税之渐;四年秋,新票税减为四角。

四、新税实行

民国六年(1917)一月,运司王鸿陆1以摊征旧法不废,直接新税难行,拟定自七年份上忙开征之日起,即将摊入地丁之每百斤七角盐课,及滩规斗税2,一律豁免,实行直接新税。

注:1.王鸿陆:时任山东监运使。2.滩规斗税:指对晒盐户征收的盐税。旧时晒盐户称滩户,盐计量单位称“滩斗”。

七年,本县盐税,改归东岸盐务稽核所管辖,设盐税征收分局于县城内,至十九年,归并于威海盐税征收总局,县境孙家滩、盐滩、莒城、林北、港北崖、垒子六处,各设验放处。

新税实行之初,税率按司马秤每担(约合曹秤1一百零五斤)课税,食盐四角,鱼盐二角。十二年九月,鱼盐加征一角,十五年五月,食盐加征二角,二十年五月,食盐加征外债附税一角五分,九月又加外债附税一角五分,二十一年八月,加正税六角,二十二年四月,加征建坨(tuo)2费一角,十一月加征中央附税一元,合计食盐每担共征正、附税二元六角,鱼盐每担共征正税三角。

盐斤3向以司马秤4为准,自改用新制市秤(每担约合司马秤七十八斤十二两),较之旧秤,每担实减轻二十余斤之重,量减而税未减,是亦不加之加也。

注:1.曹秤:或指漕秤,旧时木杆秤有漕秤、苏秤和市秤之分。漕秤1斤等于市秤1.176斤。2.坨:特指露天的盐堆。此指坨地,即堆放盐的地方。3.盐斤:盐。4.司马秤:古时的计量工具,一司马斤等于十六司马两,也是“半斤八两”的来由。

(丙)杂税

一、契税

买卖不动产,成立契约,纳税于官,领得印证,谓之税契。考《隋书?食货志》:“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殆即契税之滥觞(shang)1,惟买卖两造2分纳,与今契税不同耳。

注:1.滥觞:原指江河发源之处水极浅小,仅能浮起酒杯,后比喻事物的起源和发端。2.两造:双方。

宋有印契钱,令民之典卖田宅者,必输钱印契,即今之税契也。

至元七年(1270),定商税三十取一之法,凡典卖田宅,不纳税者罚之,二十二年,又定商税契本,每一通1中统钞2三钱,后从丞相桑哥请,税大增。至大二年(1309),契本一通,增作至元钞3三钱,皆后世课程税契所自本。

注:1.一通:一次。2.中统钞:元中统年间颁行的钞票。有“交钞”、“元宝钞”二种。3.至元钞:元朝至元年间发行的纸币。

清顺治四年(1647),定例凡买田地房屋,必用契尾1,按契价每两输银三分,典质2活契3,在十年以内者,概不纳税。康熙四十三年(1704),田房税契,用司领契尾,将征收实数,按季造册报部。雍正四年(1726),凡典当契,田土均用布政司契尾,税银尽收尽解。光绪间,田房契税,每价银一两,收买契税三分六厘,典契税一分八厘。宣统元年(1909),加征抵补土药税厘,买契征税九分(三分六厘为正税,五分四厘为加税),典契征税六分(一分八厘为正税,四分二厘为加税)。

注:1.契尾:即官署统一印制的典买文契,也即税契凭证,是土地、房屋交易经官府登记并纳税后,由官府填发的一种文书,作为地契、房契等的重要附件。2.典质:典押。3.活契:旧时出卖房地产时,在契约上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原主可以赎回,这种契约叫活契。

民国初年,仍沿清例,买九典六,契税而外,并收契纸价每张五角,注册费每张一角。已投税盖印者,谓之红契,未投税盖印者谓之白契。

二年八月,特行验契,凡属旧契,无论已税未税,一律呈验注册,给予新契纸;不分买契典契,价在三十元以上者为大契,三十元以下者为小契,大契每张验费一元,注册费一角,小契每张只收注册费,不收验费,限期六个月,逾限加倍征收;其有旧契不呈验者,于诉讼时,不能作为凭据,如经查出或被人告发,亦加倍征收。

三年一月,规定验契逾限,分期倍收办法:第一期收二元二角,第二期收四元四角,第三期收八元八角。

四年三月,变通验契办法:凡逾限之契,大契收查验费二元,注册费二角,小契收查验费一元,注册费一角;又因契税买九典三,税率过重,人民多匿不投税,更定为买六典三,契税而外,随收契纸价五角,注册费一角;其未税旧契,并应先验后税。

八年十二月,契税减半征收三个月,为买契三分,典契一分五厘,纸价册费照旧。九年三月,继续展期1三个月,减征期满,税率仍旧。嗣后自十二年起,历年均经限期减征,或期满展限,并由省派员到县,劝导督催;税率愈轻,而税收愈增。

注:1.展期: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经批准办理延长归还时间的手续。

兹将民元以来,历年经征契税,列表如左(下):

牟平县历年契税数目表 自民国元年起至二十二年

年份

买契税及纸价册费

典契税及纸价册费

验契费

及册费

备 考

元年

1448.152两

6331.500元

第二栏(列)自元年至三年以两为单位,其余以元为单位

二年

1788.537

第四栏(列)均以元为单位

三年

1448.381

14.337两

31834.630

本年第三栏(列)以两为单位,其余均以元为单位

四年

23501.850元

12692.600

五年

3714.192

2102.700

六年

2749.523

430.800

七年

5109.780

22.950元

541.200

八年

6950.830

3.870

4506.600

本年12月起契税减半3个月

九年

37284.230

65.040

13065.300

本年3月起契税减半展期3个月

十年

8764.210

22.000

1210.200

十一年

7719.900

16.370

708.400

十二年

12300.180

16.800

698.700

本年契税减半1个月

十三年

54959.400

39.230

8988.600

本年契税减半5个月

十四年

21520.740

32.920

2250.600

本年契税减半4个月

十五年

16310.630

22.510

610.800

本年契税减半2个月

十六年

17671.750

2382.000

2122.000

本年契税减半3个月

十七年

20833.920

5.820

925.200

十八年

11687.330

1125.000

十九年

30441.030

7.160

3048.800

本年契税减半6个月

二十年

100338.770

68.130

20205.600

廿一年

83576.820

126.230

19200.600

廿二年

63119.940

144.330

8832.000

本年契税减半3个月

附注:民国二十年,政府以人民成立契约往往有匿价偷税情弊,通令各县核定田房价格,投税时契价超过定额者,照契价征税,不及者照定额征税。本县定田房价格为三等地,每亩上等七十元,中等五十元,下等三十元。房每间上等六十元,中等四十元,下等三十元。

二十二年复奉通令,以地价较前提高,由县会同督催契税委员调查会报,旋经查报本县地价跌落,大非昔比,原报价格已失其平,请准减为地每亩上等五十元,中等三十元,下等十五元。房每间上等五十元,中等三十元,下等二十元。

二、厘金

厘金原名厘捐,系清季创立之一种新税法,于水陆要隘,设局分卡,征收行商货物之税,大致照物价抽取若干厘,故名厘金。在咸丰年间,因洪杨之役,军饷不继,雷以諴(xian)1发起于江北,晏端书2踵行于广东,曾、胡3诸人亦续办于湘、赣,原为一时权宜之计;后遂遍行各省,成为国税收入,苛敛重征,病商日久。

注:1.雷以諴:字鹤皋,宣宗道光间进士,湖北咸宁人。历任刑部主事、礼科给事中、内阁侍读学士、太常寺少卿等职。1853年迁左副都御史,寻募勇屯江苏扬州东南万福桥,对抗太平军,授刑部侍郎,随钦差大臣琦善帮办“江北大营”军务,围攻扬州。时清朝财政面临危机,清军严重缺饷,为筹措军饷,采用幕客钱江建议,对境内、过境商品进行抽税(后扩大到各行各业),征收标准为“值百抽一”,税率1厘,称之厘金,因号称捐钱,也称厘捐。2.晏端书:字巢芸,号蜕叟,道光十八年(1838)进士,选庶吉士,散馆授编修。道光间任浙江杭州府知府,改湖州府,升杭嘉湖道。历任福建汀漳龙道、浙江宁绍台道、浙江按察使、江西布政使、山东布政使、浙江巡抚兼署学政。咸丰九年(1859)任大理寺卿,次年任督办江北团练大臣,升左副都御史。同治元年(1862)署两广总督,兼署广东巡抚前,晏端书督办广东厘金,接济江、皖军饷。3.曾胡:曾国藩,胡林翼。

东省于咸丰九年(1859),在登、莱、青三府所属海口,举办抽厘,至民国二十年一月,废除苛捐杂税,奉令裁撤。

本县厘金局设于系山口,原由县署派胥吏稽征,后归商人包办,其经征原委,卷宗多归散佚,兹就查明年份,列表如左(下):

牟平县历年经征厘金数目表自民国二年至十四年

年份

经征数目

年份

经征数目

二年

162.686两

三年

251.623两

四年

847.458

五年

801.583

六年

828.598

七年

1239.117

八年

1136.098

九年

1144.860

十年

1120.445

十一年

1210.621

十二年

1441.892

十三年

1331.715

十四年

1278.661

三、当税1

当税创自清康熙三年(1664),每商年纳当税由二两五钱至五两不等,税额原极轻微;雍正五年(1727),始设《典当行帖规则》,业当商者,须呈明地方官转详布政司纳税请帖,后因海防及军需筹饷,责令当商于正税外,领帖一张,另捐饷银若干,谓之帖捐,此项帖捐数目,各省不能划一,以款归外销,向不报部,与正税性质不同,故各依其惯例而抽收之;光绪十三年(1887),郑工决口2,户部咨省饬各当商按照应纳税银数目,预完二十年之课,准按年抵扣,如有歇业,即由接开之商,归还旧商前垫,仍俟二十年后纳税,另立新典者照常纳税,免其预交二十年课银;二十三年(1897),复以当商取利较厚,税额独轻,自是年起,每商按年纳税五十两,其前在郑工案内,预完二十年税课者,仍准按年扣除五两,以扣清为限。此历征当税之大概也。

注:1当税:向典当行收取的税。2.郑工决口:光绪十三年(1887)河南郑州黄河决口,清政府筹集经费治理决口,提高了典当行的征税标准,还颁布了《郑工事例》,可以捐钱买官。郑工指实施堵决工程。

民国以还,以典当为大宗营业,税率之标准,等则1之区别,应视商业之盛衰,资本之多寡以为衡。民国二年(1913),所定税额,多采用累进法,多则二三百元,少亦数十元不等;帖捐一项,于换领帖照时,一次缴纳,捐额视正税尤为加重;领帖须仿照牙帖办法2,一律改定二十年,或十年、五年,作为期满,清季旧帖,概须换领,税收总额,自非昔日所能及;惟以地方不靖,业此者咸有戒心,致日趋退敛,不无可惜耳。

注:1.等则:等级。2.牙帖办法:牙帖指旧时牙商或牙行(即贸易商或中间商)的营业执照。明清牙商营业须呈请官府批准领取牙帖方可。牙帖原由地方政府发给。清初,由藩司颁布牙帖,报户部存案,不许州县滥发。其后又规定牙帖由户部颁发,但各省藩司所出司帖、知县所出谕帖,效力相同,牙帖按时领换; 官府发给牙帖时收取帖费,亦称牙税。

本县在清季,原有隆泰、涌沣、德盛、广集、九如、协泰、天昌、会来、益合、同来当商十余家,先后营业于城镇各处,虽非同时并设,然此废彼兴,互相更代,自由典质,活动金融,便利于社会者甚大。至其年征当税若干?今已无从考核,民元而后,尚存其四,旋因时事多艰,天昌、会来相继于四、五年间报歇,同来于七年,益合于十四年,亦请准歇业,而当商遂从此绝迹。查所征当税,年有定数,而当捐、当规、当典季规,则年各不同;且自六年至终结,九年期内,概未征解,亦无豁免与归并之明文,可以查证,其事殊难悬揣。兹将民国历年经征当税款目,列表如左(下):

牟平县历年经征当税数目表自民国元年至十四年

年别

当税数

当捐数

当规数

当典

季规数

备 考

元年

200两

1400两

32两

189两

二年

200

1050

24

142

三年

150

700

16

130

本年起按一五折合银元批解

四年

150元

1050元

24元

95元

本年天昌当请准歇业

五年

150

977元

24元

142元

本年会来当请准歇业

六年

600

本年当商换帖随解帖费二百元,印刷费二元

七年

600

18两

95两

上(前)两款数外,尚有当税一百两系同来报歇止当候赎期间应缴

八年

600

九年

600

十年

600

十一年

600

本年换帖随解帖费200元,印刷费2元

十二年

600

十三年

600

十四年

600

本年益合歇业,当商绝迹

四、烟酒税费

酒税起于汉,烟税始于清。民国二年(1913),颁定烟酒特许税。三年,举办烟酒公卖费,业烟酒者,缴纳税费,领取票照,始准营业。

税率分制造税与公卖费二项,均按季征收;烟草税费,每百斤各征一元二角,酒又分黄酒、烧酒二类:黄酒税费,每百斤各征八角八分,烧酒税费,每百斤各征二元八角。税费之外,年征门牌凭单费一元,又有烟酒牌照税,年征二元至十六元。

本县烟酒制造税,向由县署经征,公卖费则于民国四年(1915),专设烟酒公卖栈办理,十八年(1929)裁烟酒公卖栈,设烟酒稽征所,税费统归经征,二十二年(1933)取消稽征所,改由县政府兼办,二十四年复设烟酒稽征所专司其事。税费总计,年征约七千余元,按月报解第十三区烟酒分局,但牌照税则于二十三年秋季,为抵补取消苛捐杂税,作为省款开销,按季报解财政厅。

五、印花税

印花税初发起于荷兰、欧美诸邦,先后仿行,清季仿办无效,民国元年始实行之。凡各种契约簿据,均须购贴,否则照章罚办。

本县印花税,实行于民国八年(1919),由县署管理,其办法则摊发各区社村长等分配推销,以便民众随时购用。初定比较,每月不足二百元,后渐增至三百余元,十四年改归烟酒公卖栈兼办,每月比较,渐加至八百元,十九年设支局专销,每月比较,锐增至一千六百五十元,二十二年三月,撤消印花税支局,改由县政府办理,比较额,月减为一千四百五十元,二十三年三月,经商会呈准,月减为一千元,旋复呈准,自九月份起减为九百元,十一月奉令改由邮局经售。税款按月报解印花税总局。

六、牲畜营业税

牲畜买卖成交,按头征税,谓之牲畜税。税率,牛、骡、马每头一元,驴每头三角,犊驹折半。本县牲畜税,于民国六年(1917)办定,初由牙纪1兼征,全年税额三百元,渐增至二千三百元,十七年(1928),招商承包,与屠宰税合并设局专办,税额年有增减,以投标定之,款分四期报解财政厅。

注:1.牙纪:为促进双方成交而从中获取报酬的中间人。

七、屠宰营业税

宰杀畜类,按头征税,谓之屠宰税。每猪一口,征税三角,羊一头,征税二角,牛一头,征税一元。本县屠宰税,创始于民国十二年(1923),原划为城、乡两区分别办理,城区由厘金局设所专征,乡区由县署招商承包,十九年,不分城乡,与牲畜税合并设局专办,税额亦招商投标定之,年分四期报解财政厅。兹将历年牲畜税列表如左(下):

牟平县历年经征牲畜屠宰各税数目表自民国六年至二十三年

年别

牲畜税

屠宰税

备考

六年

300元

表内数目均以元为单位

七年

300

八年

330

九年

359

十年

394

十一年

470

十二年

586

1607元

屠宰税于本年开征

十三年

850

1816

十四年

1129

2333

十五年

1350

2567

十六年

2302

3880

十七年

2302

3880

十八年

2540

4280

十九年

3500

4300

二十年

4560

5600

二十一年

7358

9442

二十二年

9035

11581

二十三年

7200

10800

八、油类营业税

油税创办于民国七年(1918),税率按一日间出品重量,分为甲乙丙丁四种油榨定之:二百斤为甲,年纳三十元。一百六十斤为乙,年纳二十四元。八十斤为丙,年纳十六元。五十斤为丁,年纳十元。由油业公会代征,分期缴由县政府报解财政厅。二十二年,改称油类营业税,全年税额,八百六十六元。

九、牙行营业税

买卖居间说合,而取其佣,谓之牙行,业牙行者,纳费领帖,按年缴纳课程,是为牙税。清初已行之,纯为一种包办性质,其税率为值百抽二,概由牙纪迳向卖主征收,所纳帖费与课程,以每五年编审一次定之,帖费于编审确定后,一次缴纳,课程则照编审规定之数,按年分期缴纳,不与帖费相混。本县牙税,于民国五年(1916)编审,一次帖费四百六十元,每年课程四百四十元,嗣后费课累增,至二十二年,为第五次编审,帖费增至六千三百六十五元,课程增至四千五十二元,由县政府按期报解财政厅。兹将历届编审数目列表如左(下):

牟平县历届编审牙税数目表自民国五年至二十二年

年届

帖费数

课程数

备考

5年

460元

440元

10年

845

638

13年

2471

1220

本年提前编审,除扣还未满期帖费外,实解帖费2252元

18年

2571

1466

22年

6365

4052

十、花生税

本县山田颇多,最宜花生,故每岁产量,实为出口大宗。民国七年(1918),试办征税,由县招商承包,年缴税额六十元。十一年增至九十元,十二年一百零八元,十三年一百二十五元,十四年陡增至七百四十元。承包人设局分卡,布遍全境,用人既多,经费浩繁,其常年开销,最低限度,亦在二千元以上,民众负担既重,税警留难1,遂引起反抗,酿成殴警巨案,当局为息事宁人计,乃将花生税宣告废止。

注:1.留难:故意刁难。

十一、商店营业税

民国二十年(1931),裁撤厘金,施行商店营业税,定税标准,按商店种类,分资本额、营业额二类,税率定为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二十,各依其性质,按章规定之。凡在县境内开设店铺经营商业者,除已向中央缴纳税款之公司,及已由中央所设税局征收税费者外,无论新开旧设,均须请领营业证,纳税营业,但资本额不及五百元,或营业额不及千元之小本商店,免征营业税,每年于三月份以前查定,四月份起税,按四期报解财政厅。本县商店税,二十年查定额为六千七百元,二十一年为六千一百四十元,二十二年为六千五百五十元,二十三年为五千七百八十元,是商业之退缩,已足证明。

附 商店营业税减免办法

1.凡属人工手机织成之手工土布,供需两方皆系贫苦人民,为维护贫苦人民生计起见,手工土布之制造业及贩卖业,均应免征营业税,兼售他种物品商店,而以贩卖手工土布为主要营业者,其主要部份亦应剔除免征。

2.制造或贩卖农具者,中央或各省市府认为有提倡或维护之必要时,得酌量免征营业税,其由各省市府酌量免征者,应报部备案。

3.民生必需品及其他救急品之制造业及贩卖业,在灾荒等特殊情势下,而有救济性质者,中央或各省市府得指定区域及期限临时免征营业税,其由各省市府指定免征者,应报部备案。

4.国内固有产品及关系贫民生计之手工织品,在国际贸易情势下而有提倡维护之必要者,其制造业或贩卖业,中央或各省市府得酌量减征或免征营业税,其由各省市府酌量减免者,应报部备案。

十二、烟酒暂许营业证费

本县于民国二十二年(1933)四月,成立烟酒暂许营业证稽征处,系招商包办,年缴包额七千三百十一元,凡营售烟酒商户,均须按照等级,缴费领证,始准营业。计一等为开设店肆营售一切烟酒类者,每季纳费四元,二等为他种商店大部份兼售烟酒类者,每季纳费三元,三等为他种商店零售烟酒类者,每季纳费二元,四等为设摊零售烟酒类者,每季纳费一元,五等为肩挑负贩烟酒类者,每等纳费五角。

(丁)附捐

一、田赋附捐

本县田赋附捐,民国十年(1922)以前,均按钱码带征,十一年后,钱码、银元并收,十八年(1929)后,一律带征银元,均视各年度种种设施之计划,以为岁入之预算;并因格于功令1,田赋附捐,非经呈准,不得擅加,则又不得不量入以为岁出之支配。中经十四年后,张宗昌督鲁,刘珍年据胶东,先后紊乱财政,不可究诘2(见前田赋税捐表,实则表中所列,亦未详尽)。至二十一年,刘军败走后,财政始就常轨,自二十二年起,各年度均每两带征附捐二元八角六分(即每正赋一元带征附捐七角一分五厘),按实征地丁银二万三千五百八十七两三钱五分一厘,计各年度预算,田赋附捐六万七千四百五十九元八角二分四厘。

注:1.格于功令:受法律、命令的限制。2.究诘:深究追问,追问原委。

二、契纸附捐

契纸附捐,岁入无定额,每契纸一张,除纸价五角、注册费一角外,带征教育附捐二角,计二十三年度预算年征契纸附捐一千三百五十元。

三、杂项附捐

猪捐创办于民国元年,经县议会议决,招商承包,年缴包额大钱(以下均系大钱)五千吊,充作警察经费,其收捐则例,每猪一口重三十斤以上者,收钱一百五十文,价在五吊以上者,收钱二百文(均由卖主认纳),二年,以原包商因亏告退,易人承办,改为奶猪一口,收钱一百文,大猪价在四吊内外者,收钱一百五十或二百文(由买卖双方分任),全年包额减至三千吊,三年,又准包商要求,减为月缴二百二十吊,旋复减为年缴二千吊。十七年,改为年缴银元五百元,仍充警察经费,并缴钱三百六十吊,以一百六十吊充教育费,二百吊充实业局房租。二十年,经县政会议议决取消。

屠宰捐创办于民国二年,每宰猪羊一口,收大钱三百文(以下均系大钱),由包商年缴包额六百吊,充作教育经费。九年,划全县为城、乡两区,年各缴包额五百吊。十二年,办理屠宰税,教育捐照旧附收。十四年,增加包额,城、乡两区,年各缴钱一千吊。十七、十八两年,因战乱中止。十九年,不分城乡,概由屠宰税局办理,每宰猪一口,带征教育附捐一角,年缴包额一千元。二十年增为每猪一口,附捐二角。二十一年,增包额为年缴二千五百元。近三年均以此为准。

牙行附捐为数甚多,因已往每次编审,当局均极力于课额之增加,牙纪无力负担,遂致影响于县附捐之减少。计民国二十二年第五次编审,年认附捐仅二百零四元。

(戊)款产

一、公产利息

旧学款基金二万一千六百九十六元七角五分,按年利九厘生息,新学款基金一万元,按年利七厘生息,年收基金生息共计二千六百五十二元七角。

二、公产租金

学田租年收二千一百零九元四角三分,地皮租及园租年收六十八元五角七分,共计租金二千一百七十八元(坐落亩数均详教育)。

三、军事偿还费

民国十七年(1828)冬,刘珍年蓬、黄作战,借本县给养费二万一千三百九十二元七角二分。十八年春,派供小米、小麦、高粱、青豆、谷草,共值十三万七千二十六元八角八分,及张宗昌围攻牟平,刘困城中时,又强借民户三万元,共计借款十八万八千四百十九元六角。是年秋,省令各县报告军事借款,由省库摊还,适本县财政,负责无人,未能呈报,及呈报时,为期已晚,仅准随粮带征,仍由本县摊还。十九年上忙,随粮带征特捐五元,依粮额征银二万三千五百八十八两九钱七分六厘,计共带征十一万七千九百四十四元八角八分,此项特捐,除偿还城内借款三万元外,余仍扣拨作军队用。二十年一月,县长田育璋呈报牟平十九年六月至九月垫拨军费案,奉准以库款偿还,计应还款九万四千三百五十五元九角一分,每年从应解地丁项下拨还,年分上、下忙两期,每期拨洋五千八百九十七元二角四分,八年还清,由财政厅填发军费偿还券“军字”第167号至182号计十六张,令发财政局妥慎保管,按年由地丁项下领还。

按,十九年军费偿还,已拨充教育经费,其数尚不抵十九年随粮带征之捐额,至十七、八年刘珍年所借给养军需民款十八万八千余元,除还民款三万元外,其余终归无着。此外又有十九年冬,刘军向牟平索款七万二千元,并索面粉、煤炭、马草等给养费每月约二万元,又令预备十冬腊1三个月军费十四万元,自二十年一月起,每月摊派给养费约二万元,二十一年,经地方请准减征三分之一,每月供给约一万二三千元,直至九月刘军败走后乃止。在此期间,民众之痛苦,财政之紊乱,亦云极矣。

注:1.十冬腊:指农历十月、十一、十二月季节。

牟平县省款岁入表 民国二十二年

岁入种类

岁入款额

说 明

田赋

91518.922元

额征银二万三千五百八十七两三钱五分一厘,每两折征银元四元,共征银元九万四千三百四十九元四角四厘,内除百分之三征解费二千八百三十元四角八分二厘,实解如上(前)数

契税

72096.270

上(前)款契纸价、注册费及验契费在内

烟酒税费

7000.000

上(前)款牌照税在内

印花税

1450.000

牲畜营业税

9035.000

屠宰营业税

11587.000

油类营业税

866.000

牙行营业税

4052.000

上(前)款专指课程数,帖费不在内

商店营业税

6550.000

烟酒营业证费

7311.000

合 计

211466.192

附注:本表所列各款系民国二十二年额征数。除印花税、烟酒税费分别报解印花、烟酒税局外,其余各款统解财政厅。

牟平县省款支出表 民国二十二年

岁出种类

岁出款额

说 明

县政府经费

12433.000元

本县叙列三等,月支县长俸200元,科长二员俸160元,科员三员薪90元,录事、警长、政警、勤务共443元,办公费129元。又冬、夏两季各支政警服装费84元,年共如上(前)数

司法经费

3204.000

承审处月支经费267元,年共如上(前)数

递解费

300.000

递解犯人及司法调查等旅费月支不得过25元,年支如上(前)数

监所经费

3804.000

监狱署看守所经费及囚粮冬棉,全年共支如上(前)数

县党部经费

7200.000

月支600元,年共如上(前)数

孤贫口粮

498.980

孤贫正额50名,浮额47名,按月发给口粮(详恤政),年共如上(前)数

年节犒赏

120.000

犒赏警团兵夫

合 计

27558.980

附注:本表所列各款系遵照颁布二十二年度省地方预算数目及省令开列。本表所列各费在未奉到支付通知书以前,准先由征起杂税项下坐领,俟奉到支付通知后再由县府按项抵解。

牟平县县款岁入表 民国二十三年度

岁入种类

岁入款额

说 明

田赋附捐

67460元

额征银二万三千五百八十七两三钱五分一厘,每两带征附捐二元八角六分,共征如上(前)数

杂项附捐

4054

契纸附捐一千三百五十元,屠宰附捐二千五百元,牙行附捐二百零四元,共计如上(前)数

公款利息

2652

学款基金生息如上(前)数

公产租金

2178

学田全年租金如上(前)数

公 款

11794

军事偿还费呈准动支如上(前)数

合 计

88138

附注:本表所列各款系二十三年度预算数目。表内数目教育费占三万零三十九元。

牟平县县款岁出表 民国二十三年

岁出种类

岁出

款额

说 明

公安局经费

8100元

官佐警夫51名,年支薪饷六千八百八十八元,服装费六百十二元,又年支办公费三百六十元,囚粮费二百四十元,共计如上(前)数

民团经费

16470

官佐兵夫121名,年支薪饷一万三千六百四十四元,又年支马乾1九百元,办公费六百元,服装费一千三百二十六元,共计如上(前)数

财务行政费

2840

第三科年支经费如上(前)数

财政监察委员会经费

240

地方财政监察委员会年支经费如上(前)数

教育行政费

4480

第五科年支经费如上(前)数

教育事业费

25559

学校教育费一万九千五百四十元,社会教育费二千五百七十二元,教育补助费一千五百元,杂项用费七百八十四元,教育预备费一千一百六十三元,共计年支如上(前)数

建设行政费

2640

第四科年支经费如上(前)数

建设事业费

3960

雨量气候观测员经费三百六十元,电话水利道路等建设费三千六百元,共计如上(前)数

自治经费

12000

全县十区,每区年支经费一千二百元,共计如上(前)数

联庄会经费

2640

总会及分会十处,年各支二百四十元,共计如上(前)数

合作社指导员度量衡检定员经费

1540

年各支七百七十元,共计如上(前)数

农工费

1000

建设临时费

2830

道路水利电话等一切临时建设费年支如上(前)数

地方总预备费

3839

凡地方支出不属于经常性质者,如国定纪念日开会费,候差员津贴,民教补助费,民团乘马药费、掌缰费,公安局剿匪枪弹费、奖励费、抚恤费、医药费等,均由此项动支

合 计

88138

附注:本表所列各费系二十三年度预算数目。本年度岁入岁出比较适合。各款节余,教育费由教育经费委员会保管,建设费由建设经济委员会保管,其余统由第三科保管。

注:1.马乾:饲马的干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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