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平县志卷四政治志(续)
附 旧制起运存留 录《旧志》
地丁起运
一、正解布政司衙门。共计银二万六百九十二两九钱九厘。内计:
起运地丁银1二万五百六十三两七钱七分六厘
折色2脚价银3五十三两三分二厘
历科举人车价4银二两二钱八分六厘
供用库5芝麻一石四斗二升六合五勺,折银一两四钱二分六厘
脚价银一分一厘
甲子库黑铅十八斤七两五钱二分,折银二两二钱一分六厘
铺垫银6二钱三厘
注:1.地丁银:按照摊丁入亩的规定征收的银两,即将丁口(缴税人口)之税摊入田赋统一征收。2.折色:明清漕粮或地丁,多征实物,有时折价改征银钞,谓之折色。3.脚价银:搬运费。4.车价:举人赴京应试的路费。5.供用库:指内府供用库。掌宫内及山陵等处内官食米及御用黄蜡、白蜡、沉香等。6.铺垫银:清代征收漕粮之附加税。清制,各仓所需用之铺垫廒底之苫盖等物品,例由各省随粮带征、运解,如漕粮带征席片、木板、毛竹等项。各征漕省份所征之数,有征本色起运者,有改折色附解者。
脚价银一分八厘
甲子库1水胶二百六十二斤六两一钱五分五厘,折银七两八分四厘
铺垫银二两八钱八分六厘
脚价银五分六厘
京库地亩棉花绒七斤六两五钱九分五厘,折银五钱一分八厘
铺垫银七分四厘
脚价银四厘
苍术五斤七两三钱一厘,折银一钱九厘
包裹红黄纸价银二钱六分四厘
狐狸皮六十九张三分二厘,折银二十九两八钱九厘
脚价银一钱四分六厘
牛角弓面2四十一副四分一厘,折银二十八两九钱九分一厘
注:1.甲子库:甲字库,内府仓库,属户部,掌贮存布匹、颜料等,为内库之一。2.牛角弓面:制造牛角弓箭的材料。面向目标的一面称为弓背,面向射手的一面称为弓面,用牛角制成薄片状贴于弓臂的弓面。
二、分解督粮道衙门。共计银八百六两四钱九分。内计:
德州仓小麦,无麦纳米,折色银八百两五钱八分五厘
加银四两四钱二分九厘
脚价银一两四钱七分六厘
三、学院衙门。学田租解银十两三钱五分
以上共计起运银二万一千五百九两七钱四分九厘。
地丁存留
一、官俸役食。共计银一千三百八十四两三钱七分五厘。内计:
知州俸银五十二两二分三厘。门子1二名,工食银十一两二钱五分二厘。民壮2四十名,工食银三百二十两。皂隶3十二名,工食银六十七两五钱一分二厘。马快4八名,工食银一百二十六两一分六厘。仵作5四名,工食银二十二两五钱四厘。看监禁卒八名,工食银九十两一分六厘。轿伞肩夫七名,工食银三十九两三钱八分二厘。库子6四名,工食银二十二两五钱四厘。斗级7四名,工食银二十二两五钱四厘。
注:1.门子:守门人。2.民壮:清代州、县衙前卫兵,也叫“壮班”。3.皂隶:旧时衙门里的差役。皂指黑色,差役常穿黑色衣服。4.马快:指旧时衙门里侦缉逮捕罪犯的差役。5.仵作:旧时官府中检验命案死尸的人。6.库子:掌管官库者。7.斗级:指主管官仓、务场、局院的役吏。
州同俸银六十两。门子一名,工食银五两六钱二分六厘。皂隶六名,工食银三十三两七钱五分六厘。笼马伞夫二名,工食银十一两二钱五分二厘。
吏目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门子一名,工食银五两六钱二分六厘。皂隶四名,工食银二十二两五钱四厘。马夫一名,工食银五两六钱二分六厘。
儒学学正俸银四十两。训导俸银四十两。斋夫1三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膳夫三名,工食银二十两六钱六分六厘,门斗2三名,工食银二十二两三钱二分。
铺递司兵二十九名,工食银一百五两三钱六分六厘
孤贫四十七名,月粮冬衣布花银一百六十九两二钱
注:1.斋夫:旧时学舍中的仆役。2.门斗:官学中的仆役。
二、里甲夫马1工料,共计银一百十五两一分一厘。内计:
走递马三匹,草料银五十五两八钱
马夫一名半,工食银十八两六钱
白夫2三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
鞍屉3、槽铡4,银三两四钱一分一厘
注:1.夫马:役夫与车马等。2.白夫:办理丧葬的人。3.鞍屉:马鞍和垫在马鞍下面的衬子。鞍屉也指马鞍。4.槽铡:指食槽和铡刀。
三、杂支。共计银三百二十九两五钱九分九厘。内计:
修理龙亭1帐幔等项并协济2本府银二钱二分五厘
祭祀文庙银三十四两四钱四分六厘
香烛银一两二钱五分
山川社稷坛银四两
孤魂邑厉坛3银四两三钱八分
乡饮银三两九钱一分八厘
廪生廪粮银二百六十两四钱
岁贡生袍帽伞盖等项银十一两七钱五分四厘
岁贡生迎贺旗匾、花红4并协济本府银二两七钱七分五厘
岁贡生正副盘费5并协济本府银二两四钱四分八厘
启圣乡贤名宦祠四两。
以上共计存留银一千八百二十八两九钱八分五厘。
注:1.龙亭:清代用于存放皇帝诏赦。皇帝诏赦下达时,地方主官率属官备好龙亭彩舆,出郊迎接。众官跪道旁,朝廷使臣下马,取诏赦放置龙亭中。2.协济:旧时地方政府按中央命令将所征税款协助其他地方政府的部分。3.孤魂邑厉坛:为本地无嗣孤魂厉鬼而筑的祭坛。4.花红:古代喜庆活动时插金花、披大红为花红。5.盘费:指应考的盘缠。
附 耗羡
耗羡额征
依额征地丁正供二万三千三百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四厘,加征一四1耗羡,计应征银三千二百六十七两四钱二分二厘。
耗羡起解
正解布政司衙门银一千一百八十四两七钱四分九厘;学租银一两四钱四分九厘;分解督粮道衙门德麦2银一百十二两九钱九厘;共计起解耗羡银一千二百九十九两一钱七厘。
耗羡留支
知州养廉银一千四百两;公费银一百六十两;州同养廉银八十两;吏目养廉银八十两;耗羡起解脚费银二百四十八两三钱一分五厘;共计留支耗羡银一千九百六十八两三钱一分五厘。
按,雍正定耗羡额银,提入藩库,以给各官养廉,余则留地方充用,官有养廉自此始。初,廷臣沈近思3谓:“耗羡归公,必成正项,势将耗羡之外,又加耗羡”。雍正因令只将收支之数奏明,不必报部。十三年,始令报部核销,自是遂与正项无别,地方办公诸费,不敢动支,始赔垫4于州县,继即取偿于民,因公科敛之弊起,而耗外加耗之说果验矣。采《通志》。
注:1.一四:应指一两加征一钱四分。根据表述测算,耗羡占14%。2.德麦:指山东粮道衙门设在德州官仓的粮食。3.沈近思:字位山,号闇斋,浙江杭州人。康熙三十九年进士。历官河南临颍知县、广西南宁同知、吏部右侍郎、左都御史。卒于任。4.赔垫:指为人垫付致使自己遭受损失。
牟平县历年田赋正附税捐表 自民国元年至二十二年
年别 |
正附税捐别 |
每两征收数 |
附注 |
元年 |
地丁正税 |
2400文 |
|
盐课 |
70文 |
||
耗银 |
4文 |
||
二年 |
地丁正税 |
2400文 |
|
盐课 |
70文 |
||
耗银 |
4文 |
||
教育附捐 |
486文 |
||
三年 |
地丁正税 |
2元2角 |
本年教育附捐经县知事任方同详请核免 |
教育附捐 |
|||
四年 |
地丁正税 |
2元2角 |
警学附捐以四成归警察,四成归教育,二成归地方自治 |
濮阳河工附捐 |
2角2分 |
||
警学附捐 |
486文 |
||
五年 |
地丁正税 |
2元2角 |
|
田赋附税 |
2角2分 |
||
警学附捐 |
486文 |
||
六年 |
地丁国家税 |
1元8角 |
本年警学附捐以四成归警察,六成归教育 |
地丁地方税 |
4角 |
||
田赋附税 |
2角2分 |
||
警学附捐 |
486文 |
||
七年 |
地丁国家税 |
1元8角 |
|
地丁地方税 |
4角 |
||
田赋附税 |
2角2分 |
||
警学附捐 |
486文 |
||
八年 |
地丁国家税 |
1元8角 |
|
地丁地方税 |
4角 |
||
田赋附税 |
2角2分 |
||
警学附捐 |
486文 |
||
九年 |
地丁国家税 |
1元8角 |
田赋附税自本年起经国会议决停征 |
地丁地方税 |
4角 |
||
田赋附税 |
|||
警学附捐 |
486文 |
牟平县历年田赋正附税捐表自民国元年至二十二年
年 别 |
正附税捐别 |
每两征收数 |
附 注 |
十年 |
地丁国家税 |
1元8角 |
|
地丁地方税 |
4角 |
||
警学附捐 |
486文 |
||
十一年 |
地丁国家税 |
1元8角 |
河工附捐一项系规复宫家坝黄河决口 |
地丁地方税 |
4角 |
||
河工附捐 |
2角2分 |
||
警学附捐 |
486文 |
||
十二年 |
地丁国家税 |
1元8角 |
|
地丁地方税 |
4角 |
||
河工附捐 |
2角2分 |
||
教育附税 |
5分 |
||
警学附捐 |
486文 |
||
十三年 |
地丁国家税 |
1元8角 |
警学附捐一项内除原案486文外,以五成归警备队,二成归警察所,三成归地方自治 |
地丁地方税 |
4角 |
||
河工附捐 |
2角2分 |
||
教育附税 |
5分 |
||
警学附捐 |
4角8分6厘 |
||
十四年 |
地丁国家税 |
1元8角 |
|
地丁地方税 |
4角 |
||
河工附捐 |
2角2分 |
||
教育附税 |
5分 |
||
军事善后一次特捐 |
2元2角 |
||
长途电话费 |
2角1分2厘 |
||
营房费 |
6角3分6厘 |
||
清乡附捐 |
486文 |
||
警学附捐 |
4角3分 |
||
十五年 |
地丁国家税 |
1元8角 |
|
地丁地方税 |
4角 |
||
军事特捐 |
1元 |
||
讨赤特捐 |
4元2角 |
||
李黄堵口1 |
4角4分 |
||
教育附税 |
5分 |
||
河工附捐 |
2角2分 |
||
警学附捐 |
4角3分 |
||
清乡费 |
446文 |
注:1.李黄堵口:1925年,黄河河水暴涨,山东境内李升屯、黄花寺两处决口。时任山东河务局局长兼山东运河工程局总办林修竹,带领受灾的8县代表谒见山东省督办兼省长张宗昌,陈述利害,筹集经费。此即指为堵决口而征收的。1926年4月,两处工程同时完工。
牟平县历年田赋正附税捐表自民国元年至二十二年
年别 |
正附税捐别 |
每两征收数 |
附注 |
十六年 |
地丁国家税 |
1元8角 |
本年春期上、下忙并征至秋期,又单独征收军事特捐8元 |
地丁地方税 |
4角 |
||
地丁军事特捐 |
2元 |
||
赈济特捐 |
1元 |
||
河工特捐 |
6角6分 |
||
河工附捐 |
2角2分 |
||
汽车路附捐 |
5角5分 |
||
教育附税 |
5分 |
||
地方特捐 |
3角5分 |
||
警察附捐 |
1角5分 |
||
警队附捐 |
486文 |
||
书差手续费 |
6分 |
||
军事特捐 |
8元 |
||
教育附捐 |
292文 |
||
十七年 |
地丁国家税 |
1元8角 |
本年军事特捐8元5角,系杂军方永昌所派征,未及起解,旋被杂军钟震国、刘珍年先后提用 |
地丁地方税 |
4角 |
||
地丁军事特捐 |
4元 |
||
河工特捐 |
6角6分 |
||
汽车路附捐 |
8角7分 |
||
河工附捐 |
2角2分 |
||
教育附税 |
5分 |
||
警察附捐 |
1角5分 |
||
警队附捐 |
486文 |
||
教育附捐 |
292文 |
||
书差手续费 |
6分 |
||
军事特捐 |
8元5分 |
||
预征十八年地丁 |
8元 |
||
教育附捐 |
2角 |
||
警务附捐 |
1元 |
||
书差手续费 |
6分 |
||
十八年 |
地丁国家税 |
1元8角 |
|
地丁地方税 |
4角 |
||
民团经费 |
1元5角 |
||
建设费 |
1角2分 |
||
建设局经费 |
8分 |
||
地方临时特捐 |
2元 |
牟平县历年田赋正附税捐表自民国元年至二十二年
年别 |
正附税捐别 |
每两征收数 |
附注 |
十九年 |
地丁国家税 |
2元2角 |
本年地方特捐5元,原为偿还十八年军事借款,乃征齐后,除还城内借款3万元外,其余仍被刘军提用,迄未偿还 |
地丁地方税 |
1元8角 |
||
公安局经费 |
7角 |
||
民团队经费 |
6角3分 |
||
建设费 |
1角2分 |
||
建设局经费 |
8分 |
||
财政局经费 |
8分 |
||
教育经费 |
2角 |
||
自治经费 |
8分 |
||
地方临时预备费 |
3角1分 |
||
地方特捐 |
5元 |
||
二十年 |
上忙地丁 |
2元 |
|
民团经费 |
1角 |
||
教育附捐 |
2角1分 |
||
自治经费 |
2角4分 |
||
教育特捐 |
1角9分 |
||
建设费 |
6角4分 |
||
下忙地丁 |
2元 |
||
建设特捐 |
2角6分 |
||
给养代金 |
2角6分 |
||
教育协款 |
5角 |
||
二十一年 |
上忙地丁 |
2元 |
给养代金一项,刘珍年败走后停征 |
民团附捐 |
2角9分1厘 |
||
地方临时预备费 |
4角1分1厘 |
||
给养代金 |
3元 |
||
下忙地丁 |
2分 |
||
地方附捐 |
2元8角 |
||
建设特捐 |
2角6分 |
||
二十二年 |
上忙地丁 |
2元 |
|
下忙地丁 |
2元 |
||
县地方附捐 |
2元8角6分 |
||
烟潍路桥梁费 |
3角 |
||
鲁西河灾附加捐 |
2角 |
(乙)盐税
一、盐税旧额
灶课。凡盐场居民谓之灶户,丁曰灶丁,地曰灶地。每丁一名,征银一钱四分七厘三毫零(清康熙五十二年诏以五十年丁额为准,以后滋生,永不加赋);地供刍薪1者曰草荡地,供煎晒者曰盐池地,每地一亩,征银六厘;又盐锅每面,征银一钱二分,并有鱼盐课钞(明季设征,以供藩府,清仍其旧),食盐折价(明时上下官司2,灶户皆供食盐,其后折价成例),皆征之于灶户。
明正德七年(1512),以各场灶丁多逃亡,所遗灶地,多归居民佃种,日久患滋,民与灶讦讼不休,官以种户虽非灶户,而所种原系灶地,遂名之曰民佃。清雍正四年(1726),清查灶地,凡远年迷失灶粮,均摊民佃项下;民间所买灶地,转售之日,必归之于灶,而灶地永不许再售之民,以符原额;其应征灶丁银,按原额一半摊入灶地及民佃内征收,一半仍按丁均摊,而灶丁苦之,乾隆二年(1737),复将一半灶丁银,全摊入灶地及民佃内征收,以纾丁力。
注:1.刍薪:柴草。2.上下官司:指上下官府。
灶丁及灶地数目,均无所考,依征册所载,每年额征民佃灶地银,共七十六两四钱九分,又随正征收四四解费1银三两三钱六分六厘,共计征银七十九两八钱五分六厘。内:
注:1.四四解费:清代山东盐税杂款之一。因每征银一两随征解费银四分四分厘,故名。解费指解送的费用。
民佃灶地银三十五两五钱五分五厘。
盐课银十四两三钱三分三厘。
加摊迷失灶地银一钱六分九厘。
加摊灶丁银十三两一钱五分五厘。
又加摊灶丁银十三两二钱七分八厘。
随征四四解费银三两三钱六分六厘。
盐课。盐商领票运盐,按票课征;宁海州原系票盐(运盐用引或票,票有红扒、黑扒之分,凡行引之地,票商不得搀越,票地亦然),官督商办,票额一千八十八张,每票运盐二百二十五斤,黑扒票1(票课视引课为轻,黑扒票尤轻),掣配2西繇场3盐额票九百十一张,石河场3盐额票一百七十七张,每票一张,课银一钱六分七厘七毫一丝六忽,共课银一百八十二两四钱七分五厘八忽。
注:1.黑扒票:清代山东票盐分红扒、黑扒两种票式(因其盐票背面加盖的戳记为黑色而得名),因课则的轻重和运销的远近,加盖红扒、黑扒印记,以示区别。红扒票课重于黑扒,黑扒票多行于近场各地,红扒票则距场稍远,故征课分为上、中、下三等,杂款红扒票照例征收,黑扒则不征。2.掣配:具体含义待考。古代盐业管理中有掣配、掣验的环节,掣指抽、拔。掣验指抽查(质量),掣配此应指(把宁海州的1088张)按照一定规则分配盐运额度给西繇、石河两场。3.西繇场:西繇场属于胶莱分司,1917年裁撤西繇、富国两场,改组为莱州场,场署设置在掖县(今莱州)境内。3.石河场:位于山东胶州,是古代山东地区重要的海盐产地。
二、盐课摊征
初,登州十属,及莱州之掖县、平度、昌邑、胶州、高密、即墨,青州之安丘、诸城等,滨海十八州县,均由盐商领票办课,虽有商名,实无商运,灶煎民食,课皆包纳,相沿已久。
雍正六年(1728),清理山东盐务积弊,招商销引办课,于是奸商宋良臣等高抬盐价,较前倍增,十八县绅民乃申请照旧行盐办课,运司因详请斥革1各商,俯从民便。
雍正八年,巡视长芦盐院御史郑禅宝2会同河东总督田文镜、山东巡抚岳濬奏:以“登、莱、青三府票地濒海,多近盐滩,空立商名,民情未便,请改盐课摊入地亩,由州县总征分解,永免设商。”同时山东盐运司杨宏俊3复详称:“查盐课摊入地粮,每银一两,计摊课仅一分几厘,是所增不过毫末,而食贱盐之利实多,此富户固所乐从,至无地贫民,既无摊增之费,而又得肩挑散卖糊口营生,上不亏课,下不累民,民灶相安,法可求久”。部议“准如所请”,诏从之。
注:1.斥革:开除,革除。2.郑禅宝:字永锡,满洲正白旗人。雍正五年巡盐山东。任内上陈盐务事,行法宽严相济,一时盐政整肃,口碑载道。凡官制、考成、优商、恤灶、防弊、缉私诸善政皆次第兴行。八年以长芦盐政御史奏定:山东青、登、莱三府所属之安丘、蓬莱等十六州县票盐,旧系招商办课,并未办运,请除商名,听民领票销卖,其应纳课银摊入地粮,征收造报。3.山东盐运司杨宏俊:字秀升,号宪陂,又号慕娄,浙江开化人,康熙五十三年(1714)举人,雍正七年(1729),时任河南、山东总督并兼任河北总督的田文镜上奏清廷,历数盐务积弊多端,向雍正推荐杨宏俊任山东盐运使。雍正八年到任。
自是,有商之地,灶煎商卖;无商之地,灶煎民卖,无票即为私盐。登州盐课摊入大粮1,既不设商,亦无领票之民,每年皆官为领票,地丁征完,仍由官缴票价等项,各滩灶户,准其自煎自晒,民运民销,并无官价,随贵随贱,民灶两便;惟须各守疆界,不得搀越(只准在无商境内运销,倘漏入有商票地,即照私盐例治罪),仍不准豪民利徒2,无票行商。
注:1.大粮:指摊丁入亩的田赋制度。额定缴纳税赋的耕地称为大粮地。2.豪民利徒:豪民指地方上无官职,但有财势,不守法度,凌压百姓的人。利徒指谋取私利的小民。
三、旧课征解
本县为东岸十八州县之一,盐课摊入大粮内征收,每两摊征盐课一分一厘八毫一丝九忽八微,依额征地丁正供银二万三千三百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四厘,计共摊征盐课银二百七十五两八钱六分。内:
额票一千八十八张征票价银一百八十二两四钱七分五厘。
领票公费银三十七两五钱三分六厘。
饭食银十五两二钱三分二厘。
都察院翰林院公费银一两五钱二分三厘。
护军校笔帖式解费银九两二钱三分。
给兵公费银一两六钱五分四厘。
纸朱1价银三两二钱六分四厘。
注:1.纸朱银:清制,凡武官照例支给心红银,即办公费用,称为纸朱银。
缴残票银二两一钱七分六厘。
新增饭食银二两二分八厘。
缮书银一两六钱九分。
盐勇缉枭经费银十两八钱八分。
四四解费银八两一钱七分二厘。
光绪二十二年(1896),因筹拨“庚子赔款”,经山东巡抚袁世凯奏准:以登、莱、青三府所属滨海十八州县百姓,向食贱盐,久沾利益,拟变通办理,除例征正杂款外,按原额每票加征银一两,一并摊入地丁,另款征收(原十八州县盐票共三万九百余张)。宁海州原票额一千八十八张,共加征银一千八十八两。
民国三年三月,改定税率,按每担(一百斤为一担)课税七角。依旧例,原额票共重二十四万四千八百斤,计共课银一千七百十三元六角,仍摊入地丁征收;并刊发百斤新式票,每张税银六角,凡赴场运盐者,须纳税领票,以为推行新税之渐;四年秋,新票税减为四角。
四、新税实行
民国六年(1917)一月,运司王鸿陆1以摊征旧法不废,直接新税难行,拟定自七年份上忙开征之日起,即将摊入地丁之每百斤七角盐课,及滩规斗税2,一律豁免,实行直接新税。
注:1.王鸿陆:时任山东监运使。2.滩规斗税:指对晒盐户征收的盐税。旧时晒盐户称滩户,盐计量单位称“滩斗”。
七年,本县盐税,改归东岸盐务稽核所管辖,设盐税征收分局于县城内,至十九年,归并于威海盐税征收总局,县境孙家滩、盐滩、莒城、林北、港北崖、垒子六处,各设验放处。
新税实行之初,税率按司马秤每担(约合曹秤1一百零五斤)课税,食盐四角,鱼盐二角。十二年九月,鱼盐加征一角,十五年五月,食盐加征二角,二十年五月,食盐加征外债附税一角五分,九月又加外债附税一角五分,二十一年八月,加正税六角,二十二年四月,加征建坨(tuo)2费一角,十一月加征中央附税一元,合计食盐每担共征正、附税二元六角,鱼盐每担共征正税三角。
盐斤3向以司马秤4为准,自改用新制市秤(每担约合司马秤七十八斤十二两),较之旧秤,每担实减轻二十余斤之重,量减而税未减,是亦不加之加也。
注:1.曹秤:或指漕秤,旧时木杆秤有漕秤、苏秤和市秤之分。漕秤1斤等于市秤1.176斤。2.坨:特指露天的盐堆。此指坨地,即堆放盐的地方。3.盐斤:盐。4.司马秤:古时的计量工具,一司马斤等于十六司马两,也是“半斤八两”的来由。
(丙)杂税
一、契税
买卖不动产,成立契约,纳税于官,领得印证,谓之税契。考《隋书?食货志》:“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殆即契税之滥觞(shang)1,惟买卖两造2分纳,与今契税不同耳。
注:1.滥觞:原指江河发源之处水极浅小,仅能浮起酒杯,后比喻事物的起源和发端。2.两造:双方。
宋有印契钱,令民之典卖田宅者,必输钱印契,即今之税契也。
元至元七年(1270),定商税三十取一之法,凡典卖田宅,不纳税者罚之,二十二年,又定商税契本,每一通1中统钞2三钱,后从丞相桑哥请,税大增。至大二年(1309),契本一通,增作至元钞3三钱,皆后世课程税契所自本。
注:1.一通:一次。2.中统钞:元中统年间颁行的钞票。有“交钞”、“元宝钞”二种。3.至元钞:元朝至元年间发行的纸币。
清顺治四年(1647),定例凡买田地房屋,必用契尾1,按契价每两输银三分,典质2活契3,在十年以内者,概不纳税。康熙四十三年(1704),田房税契,用司领契尾,将征收实数,按季造册报部。雍正四年(1726),凡典当契,田土均用布政司契尾,税银尽收尽解。光绪间,田房契税,每价银一两,收买契税三分六厘,典契税一分八厘。宣统元年(1909),加征抵补土药税厘,买契征税九分(三分六厘为正税,五分四厘为加税),典契征税六分(一分八厘为正税,四分二厘为加税)。
注:1.契尾:即官署统一印制的典买文契,也即税契凭证,是土地、房屋交易经官府登记并纳税后,由官府填发的一种文书,作为地契、房契等的重要附件。2.典质:典押。3.活契:旧时出卖房地产时,在契约上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原主可以赎回,这种契约叫活契。
民国初年,仍沿清例,买九典六,契税而外,并收契纸价每张五角,注册费每张一角。已投税盖印者,谓之红契,未投税盖印者谓之白契。
二年八月,特行验契,凡属旧契,无论已税未税,一律呈验注册,给予新契纸;不分买契典契,价在三十元以上者为大契,三十元以下者为小契,大契每张验费一元,注册费一角,小契每张只收注册费,不收验费,限期六个月,逾限加倍征收;其有旧契不呈验者,于诉讼时,不能作为凭据,如经查出或被人告发,亦加倍征收。
三年一月,规定验契逾限,分期倍收办法:第一期收二元二角,第二期收四元四角,第三期收八元八角。
四年三月,变通验契办法:凡逾限之契,大契收查验费二元,注册费二角,小契收查验费一元,注册费一角;又因契税买九典三,税率过重,人民多匿不投税,更定为买六典三,契税而外,随收契纸价五角,注册费一角;其未税旧契,并应先验后税。
八年十二月,契税减半征收三个月,为买契三分,典契一分五厘,纸价册费照旧。九年三月,继续展期1三个月,减征期满,税率仍旧。嗣后自十二年起,历年均经限期减征,或期满展限,并由省派员到县,劝导督催;税率愈轻,而税收愈增。
注:1.展期: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经批准办理延长归还时间的手续。
兹将民元以来,历年经征契税,列表如左(下):
牟平县历年契税数目表 自民国元年起至二十二年
年份 |
买契税及纸价册费 |
典契税及纸价册费 |
验契费 及册费 |
备 考 |
元年 |
1448.152两 |
6331.500元 |
第二栏(列)自元年至三年以两为单位,其余以元为单位 |
|
二年 |
1788.537 |
第四栏(列)均以元为单位 |
||
三年 |
1448.381 |
14.337两 |
31834.630 |
本年第三栏(列)以两为单位,其余均以元为单位 |
四年 |
23501.850元 |
12692.600 |
||
五年 |
3714.192 |
2102.700 |
||
六年 |
2749.523 |
430.800 |
||
七年 |
5109.780 |
22.950元 |
541.200 |
|
八年 |
6950.830 |
3.870 |
4506.600 |
本年12月起契税减半3个月 |
九年 |
37284.230 |
65.040 |
13065.300 |
本年3月起契税减半展期3个月 |
十年 |
8764.210 |
22.000 |
1210.200 |
|
十一年 |
7719.900 |
16.370 |
708.400 |
|
十二年 |
12300.180 |
16.800 |
698.700 |
本年契税减半1个月 |
十三年 |
54959.400 |
39.230 |
8988.600 |
本年契税减半5个月 |
十四年 |
21520.740 |
32.920 |
2250.600 |
本年契税减半4个月 |
十五年 |
16310.630 |
22.510 |
610.800 |
本年契税减半2个月 |
十六年 |
17671.750 |
2382.000 |
2122.000 |
本年契税减半3个月 |
十七年 |
20833.920 |
5.820 |
925.200 |
同 |
十八年 |
11687.330 |
1125.000 |
||
十九年 |
30441.030 |
7.160 |
3048.800 |
本年契税减半6个月 |
二十年 |
100338.770 |
68.130 |
20205.600 |
同 |
廿一年 |
83576.820 |
126.230 |
19200.600 |
同 |
廿二年 |
63119.940 |
144.330 |
8832.000 |
本年契税减半3个月 |
附注:民国二十年,政府以人民成立契约往往有匿价偷税情弊,通令各县核定田房价格,投税时契价超过定额者,照契价征税,不及者照定额征税。本县定田房价格为三等地,每亩上等七十元,中等五十元,下等三十元。房每间上等六十元,中等四十元,下等三十元。
二十二年复奉通令,以地价较前提高,由县会同督催契税委员调查会报,旋经查报本县地价跌落,大非昔比,原报价格已失其平,请准减为地每亩上等五十元,中等三十元,下等十五元。房每间上等五十元,中等三十元,下等二十元。
二、厘金
厘金原名厘捐,系清季创立之一种新税法,于水陆要隘,设局分卡,征收行商货物之税,大致照物价抽取若干厘,故名厘金。在咸丰年间,因洪杨之役,军饷不继,雷以諴(xian)1发起于江北,晏端书2踵行于广东,曾、胡3诸人亦续办于湘、赣,原为一时权宜之计;后遂遍行各省,成为国税收入,苛敛重征,病商日久。
注:1.雷以諴:字鹤皋,宣宗道光间进士,湖北咸宁人。历任刑部主事、礼科给事中、内阁侍读学士、太常寺少卿等职。1853年迁左副都御史,寻募勇屯江苏扬州东南万福桥,对抗太平军,授刑部侍郎,随钦差大臣琦善帮办“江北大营”军务,围攻扬州。时清朝财政面临危机,清军严重缺饷,为筹措军饷,采用幕客钱江建议,对境内、过境商品进行抽税(后扩大到各行各业),征收标准为“值百抽一”,税率1厘,称之厘金,因号称捐钱,也称厘捐。2.晏端书:字巢芸,号蜕叟,道光十八年(1838)进士,选庶吉士,散馆授编修。道光间任浙江杭州府知府,改湖州府,升杭嘉湖道。历任福建汀漳龙道、浙江宁绍台道、浙江按察使、江西布政使、山东布政使、浙江巡抚兼署学政。咸丰九年(1859)任大理寺卿,次年任督办江北团练大臣,升左副都御史。同治元年(1862)署两广总督,兼署广东巡抚前,晏端书督办广东厘金,接济江、皖军饷。3.曾胡:曾国藩,胡林翼。
东省于咸丰九年(1859),在登、莱、青三府所属海口,举办抽厘,至民国二十年一月,废除苛捐杂税,奉令裁撤。
本县厘金局设于系山口,原由县署派胥吏稽征,后归商人包办,其经征原委,卷宗多归散佚,兹就查明年份,列表如左(下):
牟平县历年经征厘金数目表自民国二年至十四年
年份 |
经征数目 |
年份 |
经征数目 |
二年 |
162.686两 |
三年 |
251.623两 |
四年 |
847.458 |
五年 |
801.583 |
六年 |
828.598 |
七年 |
1239.117 |
八年 |
1136.098 |
九年 |
1144.860 |
十年 |
1120.445 |
十一年 |
1210.621 |
十二年 |
1441.892 |
十三年 |
1331.715 |
十四年 |
1278.661 |
三、当税1
当税创自清康熙三年(1664),每商年纳当税由二两五钱至五两不等,税额原极轻微;雍正五年(1727),始设《典当行帖规则》,业当商者,须呈明地方官转详布政司纳税请帖,后因海防及军需筹饷,责令当商于正税外,领帖一张,另捐饷银若干,谓之帖捐,此项帖捐数目,各省不能划一,以款归外销,向不报部,与正税性质不同,故各依其惯例而抽收之;光绪十三年(1887),郑工决口2,户部咨省饬各当商按照应纳税银数目,预完二十年之课,准按年抵扣,如有歇业,即由接开之商,归还旧商前垫,仍俟二十年后纳税,另立新典者照常纳税,免其预交二十年课银;二十三年(1897),复以当商取利较厚,税额独轻,自是年起,每商按年纳税五十两,其前在郑工案内,预完二十年税课者,仍准按年扣除五两,以扣清为限。此历征当税之大概也。
注:1当税:向典当行收取的税。2.郑工决口:光绪十三年(1887)河南郑州黄河决口,清政府筹集经费治理决口,提高了典当行的征税标准,还颁布了《郑工事例》,可以捐钱买官。郑工指实施堵决工程。
民国以还,以典当为大宗营业,税率之标准,等则1之区别,应视商业之盛衰,资本之多寡以为衡。民国二年(1913),所定税额,多采用累进法,多则二三百元,少亦数十元不等;帖捐一项,于换领帖照时,一次缴纳,捐额视正税尤为加重;领帖须仿照牙帖办法2,一律改定二十年,或十年、五年,作为期满,清季旧帖,概须换领,税收总额,自非昔日所能及;惟以地方不靖,业此者咸有戒心,致日趋退敛,不无可惜耳。
注:1.等则:等级。2.牙帖办法:牙帖指旧时牙商或牙行(即贸易商或中间商)的营业执照。明清牙商营业须呈请官府批准领取牙帖方可。牙帖原由地方政府发给。清初,由藩司颁布牙帖,报户部存案,不许州县滥发。其后又规定牙帖由户部颁发,但各省藩司所出司帖、知县所出谕帖,效力相同,牙帖按时领换; 官府发给牙帖时收取帖费,亦称牙税。
本县在清季,原有隆泰、涌沣、德盛、广集、九如、协泰、天昌、会来、益合、同来当商十余家,先后营业于城镇各处,虽非同时并设,然此废彼兴,互相更代,自由典质,活动金融,便利于社会者甚大。至其年征当税若干?今已无从考核,民元而后,尚存其四,旋因时事多艰,天昌、会来相继于四、五年间报歇,同来于七年,益合于十四年,亦请准歇业,而当商遂从此绝迹。查所征当税,年有定数,而当捐、当规、当典季规,则年各不同;且自六年至终结,九年期内,概未征解,亦无豁免与归并之明文,可以查证,其事殊难悬揣。兹将民国历年经征当税款目,列表如左(下):
牟平县历年经征当税数目表自民国元年至十四年
年别 |
当税数 |
当捐数 |
当规数 |
当典 季规数 |
备 考 |
元年 |
200两 |
1400两 |
32两 |
189两 |
|
二年 |
200 |
1050 |
24 |
142 |
|
三年 |
150 |
700 |
16 |
130 |
本年起按一五折合银元批解 |
四年 |
150元 |
1050元 |
24元 |
95元 |
本年天昌当请准歇业 |
五年 |
150 |
977元 |
24元 |
142元 |
本年会来当请准歇业 |
六年 |
600 |
本年当商换帖随解帖费二百元,印刷费二元 |
|||
七年 |
600 |
18两 |
95两 |
上(前)两款数外,尚有当税一百两系同来报歇止当候赎期间应缴 |
|
八年 |
600 |
||||
九年 |
600 |
||||
十年 |
600 |
||||
十一年 |
600 |
本年换帖随解帖费200元,印刷费2元 |
|||
十二年 |
600 |
||||
十三年 |
600 |
||||
十四年 |
600 |
本年益合歇业,当商绝迹 |
四、烟酒税费
酒税起于汉,烟税始于清。民国二年(1913),颁定烟酒特许税。三年,举办烟酒公卖费,业烟酒者,缴纳税费,领取票照,始准营业。
税率分制造税与公卖费二项,均按季征收;烟草税费,每百斤各征一元二角,酒又分黄酒、烧酒二类:黄酒税费,每百斤各征八角八分,烧酒税费,每百斤各征二元八角。税费之外,年征门牌凭单费一元,又有烟酒牌照税,年征二元至十六元。
本县烟酒制造税,向由县署经征,公卖费则于民国四年(1915),专设烟酒公卖栈办理,十八年(1929)裁烟酒公卖栈,设烟酒稽征所,税费统归经征,二十二年(1933)取消稽征所,改由县政府兼办,二十四年复设烟酒稽征所专司其事。税费总计,年征约七千余元,按月报解第十三区烟酒分局,但牌照税则于二十三年秋季,为抵补取消苛捐杂税,作为省款开销,按季报解财政厅。
五、印花税
印花税初发起于荷兰、欧美诸邦,先后仿行,清季仿办无效,民国元年始实行之。凡各种契约簿据,均须购贴,否则照章罚办。
本县印花税,实行于民国八年(1919),由县署管理,其办法则摊发各区社村长等分配推销,以便民众随时购用。初定比较,每月不足二百元,后渐增至三百余元,十四年改归烟酒公卖栈兼办,每月比较,渐加至八百元,十九年设支局专销,每月比较,锐增至一千六百五十元,二十二年三月,撤消印花税支局,改由县政府办理,比较额,月减为一千四百五十元,二十三年三月,经商会呈准,月减为一千元,旋复呈准,自九月份起减为九百元,十一月奉令改由邮局经售。税款按月报解印花税总局。
六、牲畜营业税
牲畜买卖成交,按头征税,谓之牲畜税。税率,牛、骡、马每头一元,驴每头三角,犊驹折半。本县牲畜税,于民国六年(1917)办定,初由牙纪1兼征,全年税额三百元,渐增至二千三百元,十七年(1928),招商承包,与屠宰税合并设局专办,税额年有增减,以投标定之,款分四期报解财政厅。
注:1.牙纪:为促进双方成交而从中获取报酬的中间人。
七、屠宰营业税
宰杀畜类,按头征税,谓之屠宰税。每猪一口,征税三角,羊一头,征税二角,牛一头,征税一元。本县屠宰税,创始于民国十二年(1923),原划为城、乡两区分别办理,城区由厘金局设所专征,乡区由县署招商承包,十九年,不分城乡,与牲畜税合并设局专办,税额亦招商投标定之,年分四期报解财政厅。兹将历年牲畜税列表如左(下):
牟平县历年经征牲畜屠宰各税数目表自民国六年至二十三年
年别 |
牲畜税 |
屠宰税 |
备考 |
六年 |
300元 |
表内数目均以元为单位 |
|
七年 |
300 |
||
八年 |
330 |
||
九年 |
359 |
||
十年 |
394 |
||
十一年 |
470 |
||
十二年 |
586 |
1607元 |
屠宰税于本年开征 |
十三年 |
850 |
1816 |
|
十四年 |
1129 |
2333 |
|
十五年 |
1350 |
2567 |
|
十六年 |
2302 |
3880 |
|
十七年 |
2302 |
3880 |
|
十八年 |
2540 |
4280 |
|
十九年 |
3500 |
4300 |
|
二十年 |
4560 |
5600 |
|
二十一年 |
7358 |
9442 |
|
二十二年 |
9035 |
11581 |
|
二十三年 |
7200 |
10800 |
八、油类营业税
油税创办于民国七年(1918),税率按一日间出品重量,分为甲乙丙丁四种油榨定之:二百斤为甲,年纳三十元。一百六十斤为乙,年纳二十四元。八十斤为丙,年纳十六元。五十斤为丁,年纳十元。由油业公会代征,分期缴由县政府报解财政厅。二十二年,改称油类营业税,全年税额,八百六十六元。
九、牙行营业税
买卖居间说合,而取其佣,谓之牙行,业牙行者,纳费领帖,按年缴纳课程,是为牙税。清初已行之,纯为一种包办性质,其税率为值百抽二,概由牙纪迳向卖主征收,所纳帖费与课程,以每五年编审一次定之,帖费于编审确定后,一次缴纳,课程则照编审规定之数,按年分期缴纳,不与帖费相混。本县牙税,于民国五年(1916)编审,一次帖费四百六十元,每年课程四百四十元,嗣后费课累增,至二十二年,为第五次编审,帖费增至六千三百六十五元,课程增至四千五十二元,由县政府按期报解财政厅。兹将历届编审数目列表如左(下):
牟平县历届编审牙税数目表自民国五年至二十二年
年届 |
帖费数 |
课程数 |
备考 |
5年 |
460元 |
440元 |
|
10年 |
845 |
638 |
|
13年 |
2471 |
1220 |
本年提前编审,除扣还未满期帖费外,实解帖费2252元 |
18年 |
2571 |
1466 |
|
22年 |
6365 |
4052 |
十、花生税
本县山田颇多,最宜花生,故每岁产量,实为出口大宗。民国七年(1918),试办征税,由县招商承包,年缴税额六十元。十一年增至九十元,十二年一百零八元,十三年一百二十五元,十四年陡增至七百四十元。承包人设局分卡,布遍全境,用人既多,经费浩繁,其常年开销,最低限度,亦在二千元以上,民众负担既重,税警留难1,遂引起反抗,酿成殴警巨案,当局为息事宁人计,乃将花生税宣告废止。
注:1.留难:故意刁难。
十一、商店营业税
民国二十年(1931),裁撤厘金,施行商店营业税,定税标准,按商店种类,分资本额、营业额二类,税率定为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二十,各依其性质,按章规定之。凡在县境内开设店铺经营商业者,除已向中央缴纳税款之公司,及已由中央所设税局征收税费者外,无论新开旧设,均须请领营业证,纳税营业,但资本额不及五百元,或营业额不及千元之小本商店,免征营业税,每年于三月份以前查定,四月份起税,按四期报解财政厅。本县商店税,二十年查定额为六千七百元,二十一年为六千一百四十元,二十二年为六千五百五十元,二十三年为五千七百八十元,是商业之退缩,已足证明。
附 商店营业税减免办法
1.凡属人工手机织成之手工土布,供需两方皆系贫苦人民,为维护贫苦人民生计起见,手工土布之制造业及贩卖业,均应免征营业税,兼售他种物品商店,而以贩卖手工土布为主要营业者,其主要部份亦应剔除免征。
2.制造或贩卖农具者,中央或各省市府认为有提倡或维护之必要时,得酌量免征营业税,其由各省市府酌量免征者,应报部备案。
3.民生必需品及其他救急品之制造业及贩卖业,在灾荒等特殊情势下,而有救济性质者,中央或各省市府得指定区域及期限临时免征营业税,其由各省市府指定免征者,应报部备案。
4.国内固有产品及关系贫民生计之手工织品,在国际贸易情势下而有提倡维护之必要者,其制造业或贩卖业,中央或各省市府得酌量减征或免征营业税,其由各省市府酌量减免者,应报部备案。
十二、烟酒暂许营业证费
本县于民国二十二年(1933)四月,成立烟酒暂许营业证稽征处,系招商包办,年缴包额七千三百十一元,凡营售烟酒商户,均须按照等级,缴费领证,始准营业。计一等为开设店肆营售一切烟酒类者,每季纳费四元,二等为他种商店大部份兼售烟酒类者,每季纳费三元,三等为他种商店零售烟酒类者,每季纳费二元,四等为设摊零售烟酒类者,每季纳费一元,五等为肩挑负贩烟酒类者,每等纳费五角。
(丁)附捐
一、田赋附捐
本县田赋附捐,民国十年(1922)以前,均按钱码带征,十一年后,钱码、银元并收,十八年(1929)后,一律带征银元,均视各年度种种设施之计划,以为岁入之预算;并因格于功令1,田赋附捐,非经呈准,不得擅加,则又不得不量入以为岁出之支配。中经十四年后,张宗昌督鲁,刘珍年据胶东,先后紊乱财政,不可究诘2(见前田赋税捐表,实则表中所列,亦未详尽)。至二十一年,刘军败走后,财政始就常轨,自二十二年起,各年度均每两带征附捐二元八角六分(即每正赋一元带征附捐七角一分五厘),按实征地丁银二万三千五百八十七两三钱五分一厘,计各年度预算,田赋附捐六万七千四百五十九元八角二分四厘。
注:1.格于功令:受法律、命令的限制。2.究诘:深究追问,追问原委。
二、契纸附捐
契纸附捐,岁入无定额,每契纸一张,除纸价五角、注册费一角外,带征教育附捐二角,计二十三年度预算年征契纸附捐一千三百五十元。
三、杂项附捐
猪捐创办于民国元年,经县议会议决,招商承包,年缴包额大钱(以下均系大钱)五千吊,充作警察经费,其收捐则例,每猪一口重三十斤以上者,收钱一百五十文,价在五吊以上者,收钱二百文(均由卖主认纳),二年,以原包商因亏告退,易人承办,改为奶猪一口,收钱一百文,大猪价在四吊内外者,收钱一百五十或二百文(由买卖双方分任),全年包额减至三千吊,三年,又准包商要求,减为月缴二百二十吊,旋复减为年缴二千吊。十七年,改为年缴银元五百元,仍充警察经费,并缴钱三百六十吊,以一百六十吊充教育费,二百吊充实业局房租。二十年,经县政会议议决取消。
屠宰捐创办于民国二年,每宰猪羊一口,收大钱三百文(以下均系大钱),由包商年缴包额六百吊,充作教育经费。九年,划全县为城、乡两区,年各缴包额五百吊。十二年,办理屠宰税,教育捐照旧附收。十四年,增加包额,城、乡两区,年各缴钱一千吊。十七、十八两年,因战乱中止。十九年,不分城乡,概由屠宰税局办理,每宰猪一口,带征教育附捐一角,年缴包额一千元。二十年增为每猪一口,附捐二角。二十一年,增包额为年缴二千五百元。近三年均以此为准。
牙行附捐为数甚多,因已往每次编审,当局均极力于课额之增加,牙纪无力负担,遂致影响于县附捐之减少。计民国二十二年第五次编审,年认附捐仅二百零四元。
(戊)款产
一、公产利息
旧学款基金二万一千六百九十六元七角五分,按年利九厘生息,新学款基金一万元,按年利七厘生息,年收基金生息共计二千六百五十二元七角。
二、公产租金
学田租年收二千一百零九元四角三分,地皮租及园租年收六十八元五角七分,共计租金二千一百七十八元(坐落亩数均详教育)。
三、军事偿还费
民国十七年(1828)冬,刘珍年蓬、黄作战,借本县给养费二万一千三百九十二元七角二分。十八年春,派供小米、小麦、高粱、青豆、谷草,共值十三万七千二十六元八角八分,及张宗昌围攻牟平,刘困城中时,又强借民户三万元,共计借款十八万八千四百十九元六角。是年秋,省令各县报告军事借款,由省库摊还,适本县财政,负责无人,未能呈报,及呈报时,为期已晚,仅准随粮带征,仍由本县摊还。十九年上忙,随粮带征特捐五元,依粮额征银二万三千五百八十八两九钱七分六厘,计共带征十一万七千九百四十四元八角八分,此项特捐,除偿还城内借款三万元外,余仍扣拨作军队用。二十年一月,县长田育璋呈报牟平十九年六月至九月垫拨军费案,奉准以库款偿还,计应还款九万四千三百五十五元九角一分,每年从应解地丁项下拨还,年分上、下忙两期,每期拨洋五千八百九十七元二角四分,八年还清,由财政厅填发军费偿还券“军字”第167号至182号计十六张,令发财政局妥慎保管,按年由地丁项下领还。
按,十九年军费偿还,已拨充教育经费,其数尚不抵十九年随粮带征之捐额,至十七、八年刘珍年所借给养军需民款十八万八千余元,除还民款三万元外,其余终归无着。此外又有十九年冬,刘军向牟平索款七万二千元,并索面粉、煤炭、马草等给养费每月约二万元,又令预备十冬腊1三个月军费十四万元,自二十年一月起,每月摊派给养费约二万元,二十一年,经地方请准减征三分之一,每月供给约一万二三千元,直至九月刘军败走后乃止。在此期间,民众之痛苦,财政之紊乱,亦云极矣。
注:1.十冬腊:指农历十月、十一、十二月季节。
牟平县省款岁入表 民国二十二年
岁入种类 |
岁入款额 |
说 明 |
田赋 |
91518.922元 |
额征银二万三千五百八十七两三钱五分一厘,每两折征银元四元,共征银元九万四千三百四十九元四角四厘,内除百分之三征解费二千八百三十元四角八分二厘,实解如上(前)数 |
契税 |
72096.270 |
上(前)款契纸价、注册费及验契费在内 |
烟酒税费 |
7000.000 |
上(前)款牌照税在内 |
印花税 |
14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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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营业税 |
903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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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营业税 |
1158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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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类营业税 |
86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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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行营业税 |
4052.000 |
上(前)款专指课程数,帖费不在内 |
商店营业税 |
6550.000 |
|
烟酒营业证费 |
7311.000 |
|
合 计 |
211466.192 |
附注:本表所列各款系民国二十二年额征数。除印花税、烟酒税费分别报解印花、烟酒税局外,其余各款统解财政厅。
牟平县省款支出表 民国二十二年
岁出种类 |
岁出款额 |
说 明 |
县政府经费 |
12433.000元 |
本县叙列三等,月支县长俸200元,科长二员俸160元,科员三员薪90元,录事、警长、政警、勤务共443元,办公费129元。又冬、夏两季各支政警服装费84元,年共如上(前)数 |
司法经费 |
3204.000 |
承审处月支经费267元,年共如上(前)数 |
递解费 |
300.000 |
递解犯人及司法调查等旅费月支不得过25元,年支如上(前)数 |
监所经费 |
3804.000 |
监狱署看守所经费及囚粮冬棉,全年共支如上(前)数 |
县党部经费 |
7200.000 |
月支600元,年共如上(前)数 |
孤贫口粮 |
498.980 |
孤贫正额50名,浮额47名,按月发给口粮(详恤政),年共如上(前)数 |
年节犒赏 |
120.000 |
犒赏警团兵夫 |
合 计 |
27558.980 |
附注:本表所列各款系遵照颁布二十二年度省地方预算数目及省令开列。本表所列各费在未奉到支付通知书以前,准先由征起杂税项下坐领,俟奉到支付通知后再由县府按项抵解。
牟平县县款岁入表 民国二十三年度
岁入种类 |
岁入款额 |
说 明 |
田赋附捐 |
67460元 |
额征银二万三千五百八十七两三钱五分一厘,每两带征附捐二元八角六分,共征如上(前)数 |
杂项附捐 |
4054 |
契纸附捐一千三百五十元,屠宰附捐二千五百元,牙行附捐二百零四元,共计如上(前)数 |
公款利息 |
2652 |
学款基金生息如上(前)数 |
公产租金 |
2178 |
学田全年租金如上(前)数 |
公 款 |
11794 |
军事偿还费呈准动支如上(前)数 |
合 计 |
88138 |
附注:本表所列各款系二十三年度预算数目。表内数目教育费占三万零三十九元。
牟平县县款岁出表 民国二十三年
岁出种类 |
岁出 款额 |
说 明 |
公安局经费 |
8100元 |
官佐警夫51名,年支薪饷六千八百八十八元,服装费六百十二元,又年支办公费三百六十元,囚粮费二百四十元,共计如上(前)数 |
民团经费 |
16470 |
官佐兵夫121名,年支薪饷一万三千六百四十四元,又年支马乾1九百元,办公费六百元,服装费一千三百二十六元,共计如上(前)数 |
财务行政费 |
2840 |
第三科年支经费如上(前)数 |
财政监察委员会经费 |
240 |
地方财政监察委员会年支经费如上(前)数 |
教育行政费 |
4480 |
第五科年支经费如上(前)数 |
教育事业费 |
25559 |
学校教育费一万九千五百四十元,社会教育费二千五百七十二元,教育补助费一千五百元,杂项用费七百八十四元,教育预备费一千一百六十三元,共计年支如上(前)数 |
建设行政费 |
2640 |
第四科年支经费如上(前)数 |
建设事业费 |
3960 |
雨量气候观测员经费三百六十元,电话水利道路等建设费三千六百元,共计如上(前)数 |
自治经费 |
12000 |
全县十区,每区年支经费一千二百元,共计如上(前)数 |
联庄会经费 |
2640 |
总会及分会十处,年各支二百四十元,共计如上(前)数 |
合作社指导员度量衡检定员经费 |
1540 |
年各支七百七十元,共计如上(前)数 |
农工费 |
1000 |
|
建设临时费 |
2830 |
道路水利电话等一切临时建设费年支如上(前)数 |
地方总预备费 |
3839 |
凡地方支出不属于经常性质者,如国定纪念日开会费,候差员津贴,民教补助费,民团乘马药费、掌缰费,公安局剿匪枪弹费、奖励费、抚恤费、医药费等,均由此项动支 |
合 计 |
88138 |
附注:本表所列各费系二十三年度预算数目。本年度岁入岁出比较适合。各款节余,教育费由教育经费委员会保管,建设费由建设经济委员会保管,其余统由第三科保管。
注:1.马乾:饲马的干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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